法律與人情 文:湯家驊

香港人有句話我每次聽到也感到不寒而慄;這句話便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寒而慄是因為法律不能取決於人情。若然,每個人也有不同的人情尺度,那何來法治?

話雖如此,但當法律缺乏效力時,或在司法管轄區之外,我們如何堅持法律原則?最近一個例子便說明了這點。特區政府申請禁制令限制所有人利用一首與「港獨」有關的歌曲危害國家安全,最後成功取得法庭頒布禁制令。但這禁制令在海外並無法律效力,如要實施必須先經當地法庭予以確認後才能由當地執法機關執行禁制令。儘管如此,在法理上,當地的執法者也只是執行當地法庭同意執行他方法院法令之指令,而非直接執行海外法庭的法令。

撇開法理不談,特區法庭頒布禁制令的最終結果是絕大多數的海外網上服務提供者自願接受法令限制,而把有關歌曲及其他版本自動下架。有人問我這些服務提供者既不受法令所限制,為何要遵從法令?答案很簡單,這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你在某一地方做生意,賺取當地的金錢,卻在其他地方協助或便利他人傷害這地方的利益,在人情上、道德上說得過去嗎?

由此我們可以看見,脫離了司法管轄區地域限制的問題,我們應該怎樣看他國的法律。國際法中有「公共國際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和「民事國際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之分;但無論你是看公共國際法或民事國際法,兩者皆有一種相當接近的法律原則。在公共國際法中這原則叫「對等原則」(Reciprocity principle),在民事國際法中這原則叫「禮讓原則」(Comity principle)。這兩個原則的基本理念是十分相近的。「對等原則」是指每個國家或地方應尊重他方的法律,從而尋求對等和互相接受的法律平衡。在民事國際法中,「禮讓原則」的核心理念也是一樣,法庭應互相尊重及盡量確認海外法庭的判決。

留意在這兩原則下,互相尊重和確認並不取決於海外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怎樣的法律制度,或海外的法庭之水平是否符合本身所重視的標準。換言之,互相尊重和確認是尊重和確認對方的不同制度和國家或地方主權。理由很簡單,假若互相尊重或確認需取決於海外的法律或法庭之判決是否符合自己的尺度,那還有什麼「對等」或「禮讓」可言?

說到這裏,你可能立刻問我,那為什麼美英西方要批評香港的國安法律?問題問得很好,但似乎現時並沒有答案。美英西方那種完全不尊重他國主權和制度,是徹底違背及蔑視國際間早已認同的「對等原則」。美英西方說他們認為人權是重要的;在他們眼中,若有法例剝削或漠視人權,他們在道德立場上應該發聲。但問題也正正在這裏,何謂剝削或漠視人權?這尺度由誰界定?更何況《國際人權公約》亦清楚確定因應國家安全的需求在合理情況下,國安法律可凌駕個人權利和利益。什麼是合理情況則需由當地立法機關和法庭按照政治、歷史、文化、社會背景和各種當地獨特情況來決定,而並非由別國說三道四,將自己的規則強加於他國。

假若法律要顧及人情的話,那麼不尊重他人的國家也不值得被尊重。國際間的矛盾亦會因此而起,直接威脅和平共處這基本人類追求目標。美英西方何時才明白這基本道理?

轉載自湯家驊Facebook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最新文章